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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一个法制健全的时代,国家和它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。
法律既维护国家的权利,也要同样维护公民的权利。
二者中的任何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权利,另一方都有充分的理由在原告席上郑重起诉。
当然,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下岗女工们,不但权利意识提高了,体谅国家难境的理性程度也普遍地大大地提高了。
所以,她们中并没有多少人真的和自己的工厂和国家斤斤计较地纠缠不休。
她们委屈,恰恰证明她们是人,而非是一时可用一时可弃的无意识的生产资料。
她们发牢骚,乃因她们有种种意识。
倘她们竟愤怒了,那么一定主要是由于当官儿的人们缺乏设身处地的体恤心肠,置身事外而官腔十足,对她们的思想安抚工作没有做好、做细、做到家。
甚至,根本就不曾做不想做。
故据我看来,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下岗女工们的觉悟,不是太低,而是很高。
高得很可贵,亦很可爱。
尤其她们中许多人下岗后另谋职业埋头苦干之精神,实在值得全社会钦佩和尊敬。
她们以她们的可贵和可爱,保障了社会的安定。
在时代的发展中,往往付出许多方面的重大的牺牲。
其时,那牺牲意味着数以千万计人民的起码的社会保障。
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下岗女工们,既能意识到这一规律的无奈性,又能顽强地与这一冷酷的规律做竭尽全力的较量。
对于她们中的许多人而言,乃是人生的最后一搏。
为了家庭,为了儿女,为了自己晚年的生活,她们毫无退路,只有一搏。
而她们又几乎到了原本可以不再搏、可以轻松卸却许多女性责任的年龄。
她们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女性话题具有了一种异常凝重的、悲壮的色彩。
与此凝重的、悲壮的色彩相比,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卖淫话题显示出了本时代的大的尴尬性。
这是&ldo;中国综合征&rdo;的临床特征。
当然,许多国家都有妓女。
妓女的存在,似乎并不影响那些国家的强盛。
但许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承认‐‐妓女现象乃是社会的疮疤。
中国曾一度没有。
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有了,至九十年代便多起来。
我们无须讨论为什么会有,这是讨论不出个结果的。
即使由某社会学权威下了等于真理的结论,结论本身对社会的卫生也没多大意义。
倒是简略分析一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卖淫现象,与旧中国的妓女、与历史中的妓女现象有什么区别,对此社会疮疤或许还有丁点儿价值。
林语堂曾著过一篇短文《妓女与妾》。
通过这篇短文看得出,林氏是颇赞成男人纳妾的。
他认为已婚的男人为了贪恋另一个女子的姿色而离婚,倒莫不如说服她干脆做自己的小老婆。
他的逻辑是纳妾总归比离婚好。
离婚意味着将妻子逐出家门,纳妾只不过是将另一女子迎入家门。
凭男人决定女人命运的权利,论资排辈了,妻妾是可以相安无事的。
他认为某女子既想长久依赖某有妇之夫,那么委曲求全而做妾,是相当明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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